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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朝阳市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 第10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时间:2021-05-28 来源:卫健委作者: 点击:


    关于对朝阳市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

    第10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周宏军委员:

    您好!非常感谢您对我市卫生计生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对伤医辱医行为从严惩处的建议》(第01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市高度重视保护医务人员权益,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工作。对各类伤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

    一、关于授权医护人员停止伤医辱医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建议:根据《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医师“不得拒绝治疗”的情况限于“急危患者”和“突发事件”这两种情形。其他情况并未明确规定,根据民法“凡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行为均可为”这一基本原则,医方在受威胁、侮辱时,患方不配合、违纪违规、过分要求不听劝阻时,医患对簿公堂时,医方可以使用拒绝治疗权。

    二、根据法定职责,市医疗保障局依据《社会保险法》和《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对参保人员使用医保基金行为依法依规进行监管。但目前,无论是《社会保险法》,还是《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对于参保人员伤医辱医行为均没有明确的法律责任和处罚依据,市医保局暂时无权利中止、中断或取消参保人员享受医保待遇的权利。医保、卫健、公安等部门将积极配合,加强宣传,坚决支持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伤害医务人员的暴力犯罪行为,营造尊医重卫的良好社会氛围,为医护人员营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三、对于伤医辱医人员纳入诚信黑名单的建议:2018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等28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备忘录》共提出55项惩戒措施,分为八大类,第一类是对失信被执行人设立金融类机构的限制措施;第二类是对失信被执行人从事民商事行为的限制措施;第三类是对失信被执行人行业准入的限制措施,例如限制招录(聘)其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第四类是对失信被执行人担任重要职务的限制措施,例如限制担任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第五类是对失信被执行人享受优惠政策或荣誉的限制措施;第六类是对失信被执行人高消费及其他消费行为的限制措施,例如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高铁,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第七类是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出境、定罪处罚的限制措施;第八类是协助查询和公示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措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基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系统。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该系统向签署本备忘录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提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更新动态。其他部门和单位从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系统获取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执行或协助执行本备忘录规定的惩戒措施并按季度将执行情况通过该系统反馈给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四、对于伤医辱医人员在法制上坚决从重处罚建议:2014 年 4 月 28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原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其中包含了涉医犯罪的情形和惩处,并提及了对于犯罪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涉医犯罪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2015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九)》还首次将破坏医疗秩序行为纳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并规定“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018年6月,国务院通过《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其中要求公安部等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并倡导更多途径来解决医疗纠纷。

    近几年我市相关部门不断深化“平安医院”创建工作,防止暴力伤医犯罪发生,切实保障医务人员执业安全。在医疗机构深入开展平安医院建设活动,建立应急安保队伍,开展必要的安检工作,安装符合标准要求的监控设备等,为医务人员创造更加安全的执业环境,进一步防范暴力伤医事件的发生。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朝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