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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疫情防控新形势下依法严厉打击涉疫违法犯罪的通告
    时间:2023-01-02 来源:卫健委 点击:

    为依法严厉打击哄抬物价、制售假劣药品、防护物品等涉疫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我市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大局持续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依法严厉打击哄抬物价犯罪
    1.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特别是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防疫药品、抗原检测产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依法严厉打击制假售假犯罪
    2.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假药、劣药,特别是清热解毒、退热、止咳、治疗感冒等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相关药品等,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妨害药品管理罪或者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3.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特别是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核酸检测产品、抗原检测产品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依法严厉打击利用网络造谣传谣犯罪
    4.编造虚假的涉疫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涉疫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利用疫情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仍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他人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5.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依法严厉打击诈骗等侵犯财产犯罪
    6.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7.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医疗救护人员及其它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依法严厉打击暴力伤医犯罪
    8.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9. 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10.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
    六、依法严厉打击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
    11. 聚众扰乱医院、殡仪馆、学校等单位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构成犯罪的,对首要分子,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以上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各自职能给予行政处罚。
    请全市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各类违法犯罪线索,全市各级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将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有关违法犯罪行为,对举报人个人信息予以严格保密。同时,举报人应当如实举报,对于故意捏造事实并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公安机关投诉举报电话:110
    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12315

    朝阳市公安局   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