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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朝阳市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公开五项制度
    时间:2022-12-25 来源:卫健委 点击:

     

      

    朝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我委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市卫生健康委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市卫生健康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信息公开牵头协调和保密审查工作,负责政策把关。办公室是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机关及下属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及时、准确、合法、公平、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获取政府信息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道德。
     

    第二章 公开内容和形式

    第六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向社会公开:
    (一)涉及医疗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市卫生健康委重大决策;

    (三)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

    (四)行政复议受理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况;

    (五)各项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六)市卫生健康委机构设置及职责;

    (七)市卫生健康委领导班子成员的工作分工情况;

    (八)市卫生健康委工作人员录用、干部选拔任用及结果;

    (九)其他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未经权利人同意或者市政府认为不公开对公共利益影响不大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处于未决阶段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可采用以下任何一种方式或多种方式并行:

    (一)政府门户网站和公共查阅场所;

    (二)广播、电视、报纸等公众媒体;

    (三)召开新闻发布会;

    (四)公告栏、相关电子触摸屏等。 

     

    第三章 公开时限

    第九条 依照《条例》应当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机关各科(室)应当在制作、获得或者拥有该相关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供给办公室,并由办公室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条 依申请公开信息, 办公室收到申请应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以答复,通过朝阳市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回执单形式给予答复。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经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办公室负责对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对各科(室)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机关各科室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制度规定的,由办公室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对隐匿或提供虚假信息的,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给国家、组织或个人利益造成损失的,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朝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除本机关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

    第三条  市卫生健康委公开办负责受理本机关依申请公开,并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公开受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电子邮箱等内容。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当提供本人身份的有效证明或本组织的有关证明。如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代理人应当出具申请人、代理人的有效证件以及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五条  申请人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填写《朝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信息公开申请表》,并将《申请表》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一起,当面或者通过传真、信函、电子邮件方式向本机关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六条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并提供回执。不能当场提供或者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七条  应当向社会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任何人申请公开的,应当自收到公开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别处理的,公开义务人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九条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属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第三方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信息,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条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一条  本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二条  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重复答复。

    第十三条  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予提供。

    第十四条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在相关收费标准明确以前,应按照收取成本费用的原则为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委信访室为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投诉受理机构,接受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投诉和监督,信访室负责协调委各科室及时妥善解决投诉人正常诉求意愿。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朝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朝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回执

    3.朝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处理单

    4.朝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征求意见书(样本)

    5.朝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样本)

     

     

    附件1:

    朝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

     

    公民

    姓  名

     

    工作单位

    (居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

     

    传  真

     

    电子邮箱

     

    法人/其他

    组织

    名  称

     

    法定代表人

     

    组织机构

    代码

     

    联系人

    姓名

     

    联系人电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

     

    电子邮箱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申请时间

     

    所需信息情况

    所需信息

    内容描述

     

    所需信息

    用途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可选)

    □ 纸面      □ 电子邮件

    □ 光盘      □ 磁盘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选)

    □ 邮寄          □ 快递

    □ 电子邮件      □ 传真

    □ 自行领取

    是否申请

    费用减免

    □申请(请随表格提供相关证明)       □不申请

    处理情况

    (受理机构填写)

     











     

    附件2

    朝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依申请公开

    政府信息受理回执

     

    (编号:   [    ]    号   )

     

                :

    您(单位)于            日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电报、□传真、□当面)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得                                                                      信息。

    经审查,您(单位)的申请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您(单位)的申请,本机关将:

           当场予以答复;

                             日前(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依据《条例》规定,特殊情况经审批可再延长1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朝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盖章)

               

     

     

    附件3

    朝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依申请公开

    政府信息处理单

    编号:

           

    经审查,申请人(姓名)     关于申请(信息内容)              

                   (申请表编号:             )属于有效申请。根据我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处理流程,现将该申请转给你处(室)办理。

    请于        日前将答复情况送委办公室。

     

                                        朝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年    月    日

     

    科室处理意见:

    此项信息属于:

      公开的信息(附相关材料或信息获取途径:              

      部分公开的信息(公开部分附相关材料,不公开部分附注理由:

    □ 免予公开的信息(附注理由:                  

      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范围(附注掌握该信息的机关:       

      不存在

      申请内容不明确(附注应予明确的申请内容:           ) 

      非政府信息

    科室负责人:             

                                          年   月   日

    审核意见:

     

    委分管领导:              

                        年   月   日

    附件4

     

    朝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依申请公开政府

    信息征求意见书(样本)

     

    (编号:   [    ]    号   )

     

    —————————————:

    我单位于   年   月   日收        申请公开信息的申请书(编号为:           )。现书面征求你(单位)意见,请于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朝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盖章)

               

     

     

     

     

     

     

    附件5

     

    朝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依申请公开政府

    信息告知书(样本)

     

    (编号:   [    ]    号   )

     

    —————————————:

    经审查,你(单位)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编号为:           )属于:

    □ 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

    □ 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 可以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

    □ 非本机关政府信息

    □ 申请获取的信息不明确

    □ 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存在

     

    具体答复如下:

     

     

     

     

     

                                             朝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盖章)

                      年    月   日


     

    朝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委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加强上网政府信息的发布管理,确保我委门户网站的安全,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当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  委机关信息公开保密工作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由各科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我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我委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第五条  公开办对各科室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对各科室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进行确定。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市保密局确定。

    第六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公开办认为需要,可以征求相关各科室意见,各科室应当积极配合并作出答复。

    我委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公开办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相关信息准确一致。

    第七条  各科室上网公开的政府信息,必须经各经办人员、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核,按照委公文办理程序运转。公开办一经接收此政府信息,即视为已经进行保密审查。

    涉及到重大、敏感性内容的政府信息须经委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方可上网发布。

    第八条  不予公开信息的基本范围:

    (一)标有密级的三密(秘密、机密、绝密)文件;

    (二)未经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敏感信息。

    (四)我委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内部办公事项。

    第九条  对于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内容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经法定程序解密或经文字删除等技术处理,再进行保密审查后,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条  各科室要加强对上网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坚持做到涉秘信息不上网,一旦发现涉密信息上网,要立即报告分管领导,并及时查清泄密渠道和原因,积极采取相关补救措施。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表(样本)

     

     

     

     

     

     

     

     

     

     

     

     

     

     

     

     

    附件

    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表(样本)

    单位:                                                                 

    序号

    部 门

    信息名称

    发布形式

    工作机构
    或者人员
    审查意见

    主管领导
    意   见

     

     

     

    网站公开   □
    依申请提供 □
    其他       □

    同  意□
    不同意□

    同  意□
    不同意□

     

     

     

    网站公开   □
    依申请提供 □
    其他       □

    同  意□
    不同意□

    同  意□
    不同意□

     

     

     

    网站公开   □
    依申请提供 □
    其他       □

    同  意□
    不同意□

    同  意□
    不同意□

     

     

     

    网站公开   □
    依申请提供 □
    其他       □

    同  意□
    不同意□

    同  意□
    不同意□

    承办人(签字)

    (签字)

    (签字)

           注:  1.本表由机关、单位信息发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填写和保管;
                 2.机关、单位发布信息均应进行登记;
                 3.请在相应的“□”打“√”;
                 4.不明确事项应当由机关、单位保密工作机构组织保密审查。

     

     

     

     

     

    朝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定

     

    为建立健全我委政府信息制作和发布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我委现行办文流程,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特制订本规定。

    一、提出公开属性的初步意见

    政府信息拟稿人或获取(保存)人依据《条例》和《保密法》规定,在“朝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文处理单”(公文类政府信息)或所拟定或获取(保存)材料首页上,明确政府信息的公开形式,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涉及多个科室的,由拟稿人或获取(保存)人分别征求相关科室意见。

    二、审定公开属性

    主办科室负责人审核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并提出处理意见,选择“不予公开”的,要标明理由。经分管领导审定后,将审定纸质文本(一式两份)和电子文档交委办公室。

    以上1、2项工作时限为10个工作日。

    三、发布主动公开类信息

    委办公室将主动公开信息进行登记,并自收到主动公开信息电子文档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朝阳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发布,委办公室定期将主动公开信息原件送市档案馆。

     

    注:政府信息包括制作类和获取(保存)类信息。制作类信息包括公文类政府信息和非公文类政府信息。公文类政府信息指由我委机关各科室按照有关规定拟稿的,以朝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朝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各科室名义发布的公文。非公文类政府信息指委机关各科室在履职过程中制作的非公文类的政府信息。获取(保存)类信息指委机关各业务科室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

     

     

     

     

     

     

     

     

     

     

     

     

     

    朝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定

     

    为规范我委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结合各科室工作职责,制定本规定。

    一、委办公室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及有效证件等材料予以审查。

    (一)形式审查。资料审查齐备的,进入实质审查;资料审查不齐备的,向申请人出具《补充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充相关资料。

    (二)实质审查。属于有效申请的,应予以当场答复,并按《条例》规定提供相关文书;若不能当场答复的,则把申请纳入办理程序。

    二、委办公室对正式受理、纳入办理程序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登记编号,向申请人出具《登记回执》。同时,根据申请的具体内容填写《朝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处理单》(以下简称《处理单》),经委分管领导签批后,将《处理单》及《申请表》转交承办科室办理。

    三、承办科室收到《处理单》和《申请表》后,对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进行认真分析,判断、选择、填写处理意见,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或说明处理意见:

    (一)属于公开的信息,附相关材料或注明可以直接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部分公开的信息,可以公开的部分按前述方式处理,不予公开的要注明理由;

    (三)属于免予公开的信息,注明理由;

    (四)不属于我委掌握范围但能够确定具体掌握机关的,要注明联系方式;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注明应该明确的相关内容,便于申请人更改和补充;

    承办科室提出处理意见后,由科室负责人签字确认,并送委分管领导审核后送委办公室。

    以上过程办理时限为7个工作日。如果具体业务科室认为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有困难要求延期的,需事先报分管领导批准,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

    四、申请的政府信息内容涉及两个及以上科室或部门业务的,主办科室应主动与其他科室或部门沟通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送至有关科室或部门进行会签,会签科室或部门负责人须在2个工作日内在《处理单》上对处理意见进行签字确认,会签后送委办公室。

    五、委办公室根据承办科室办理意见出具相应的告知文书,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通知申请人。同时将申请材料、《处理单》及告知文书整理归档。

    六、申请人对我委出具的告知文书有异议的,由承办科室负责解释。

    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由承办科室会同法监处按规定办理。